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年怀化监狱减(无)第46号
罪犯龙勇,男,1970年11月2日出生,侗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洪江市人,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城东市场A2栋2单元202室。现押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曾因贩卖毒品罪于2000年10月9日被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01年1月16日刑满释放;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2年12月23日被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09年9月4日减刑释放。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8日作出(2016)湘12刑初字第5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龙勇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8日作出(2017)湘刑终字第38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2月5日起,2018年2月26日交付执行。
该犯系毒品主犯、再犯。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龙勇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基本能够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24年1月表扬9次,并余523.5分。
财产刑判项: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23年10月26日履行人民币2500元。月均消费:415.3元。
奖惩情况:2018年6月劳动改造扣21分、2018年7月劳动改造扣7分、2018年9月8日打牌赌博,受警告处分,教育改造扣300分,2018年9月18日私藏淫秽书籍,受记过处分,教育改造扣600分。该犯自受警告处分后,至截止日期五年内,无严重违规。
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龙勇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6月28日
附:罪犯龙勇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