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年怀化监狱减(无)字第41号
罪犯卢泽轩,男,1982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广东省惠来县人,住广东省惠来县岐石镇华清管区和祖巷西直巷4号。现押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6日作出(2015)州刑一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卢泽轩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卢泽轩持有的两张银行卡中的余额孳息,宝马汽车一辆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宣判后,被告人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17日作出(2017)湘刑终407号刑事判决:一、维持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5)州刑一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第一项对上诉人卢泽轩的定罪部分;二、撤销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5)州刑一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第一项对上诉人卢泽轩的量刑部分;三、上诉人卢泽轩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死缓考验期自2017年12月21日起至2019年12月20日止,2018年1月17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4月29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湘刑更322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20年5月6日送达。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卢泽轩本次减刑考核期内,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服从安排。截止2024年1月表扬9次,并余154分。
罪犯卢泽轩本次减刑考核期内无扣分,死缓考验期内扣分情形:2018年3月劳动改造扣19分,2018年8月不如实反映问题扣100分,2019年5月在车间违规抽烟扣300分。
严重违规会议讨论情况:2024年5月13日召开监区长办公会集体评议。罪犯卢泽轩存在影响间隔期的违规有2次。依据《湖南省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若干问题的操作指南(试行)》湘高法〔2024〕10号文件第9条规定延长起始时间或者间隔时间,按照就高不就低、不重复计算的原则办理。该犯2019年5月在车间违规抽烟扣300分并给予警告处分,需延长起始时间或者间隔时间六个月。经会议研究确认罪犯卢泽轩起始时间或者间隔时间符合条件。
财产性判项:有执行完毕结案通知书。
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死缓减无期考核期内2018年8月不如实反映情况扣100分;2019年5月在车间违规抽烟扣300分并给予警告处分,依据《湖南省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若干问题的操作指南(试行)》湘高法〔2024〕10号文件第9条规定延长起始时间或者间隔时间,按照就高不就低、不重复计算的原则办理。需延长起始时间或者间隔时间六个月。但已按规定顺延考核期六个月,且该犯2023年1月至2024年1月无严重违规,截止2024年1月该犯无期徒刑已执行3年8个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卢泽轩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