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彭兰根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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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三庭  发布时间:2024-10-10 16:09:49 打印 字号: | |

  

 

   

             2024怀化监狱减无字52

 

   罪犯彭兰根,男,1970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住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甘棠镇甘棠村十三组。现押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17日作出(2019)湘12刑初2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彭兰根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刑期自2020年9月16日起,2020年9月24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从宽情节:无。从严情节: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202438,该犯书写了认罪悔罪书:从思想上认识到所犯罪对社会和家人的危害性,深感悔恨,将通过良好表现争取早日新生,回报社会,做一名遵纪守法的公民。

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根据罪犯的计分考核台帐证明,该犯自2020年11月以教育监管改造方面没有因违规违纪被扣分的记录

(三)该犯系病犯,长期住院治疗。根据罪犯的计分考核台帐证明,该犯自2020年11月以来在劳动改造方面没有因违规违纪被扣分的记录

 

考核情况。截止2024131日,获表扬5次,余327分,本次减刑考核周期截止2024131日间隔3年2个月。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上述事实,有罪犯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罪犯消费记录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彭兰根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怀化监狱

                                          2024628

 

附:罪犯彭兰根卷宗材料共11册。

 


 
责任编辑:审监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