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石远能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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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三庭  发布时间:2024-10-10 16:10:21 打印 字号: | |

  

 

   

             2024怀化监狱减无字50

 

罪犯石远能,男,1978年7月15日出生,苗族,小学文化,湖南省保靖县人,住湖南省吉首市大湘西商贸城4单元307室。现押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8日作出(2020)湘31刑初1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石远能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与同案被告人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26174.22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被告人石远能均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7日作出(2021)湘刑终14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1年7月14日起,2021年7月28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从宽情节:该犯系病犯。从严情节: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202438,该犯书写了认罪悔罪书:从思想上认识到所犯罪对社会和家人的危害性,深感悔恨,将通过良好表现争取早日新生,回报社会,做一名遵纪守法的公民。

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根据罪犯的计分考核台帐证明,该犯自2021年10月以来于2022年7月1日不能背诵行为规范扣1分

(三)认真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但根据罪犯的计分考核台帐证明,该犯自2021年10月以来2023年八月未能完成劳动任务扣1分

考核情况。截止2024131日,获表扬5次,余156分,本次减刑考核周期截止2024131日间隔2年3个月。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民赔126174.22元,已履行完毕

上述事实,有罪犯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罪犯消费记录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石远能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怀化监狱

                                          2024628

 

附:罪犯石远能卷宗材料共11册。

 


 
责任编辑:审监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