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谭忠往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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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三庭  发布时间:2024-10-10 16:10:54 打印 字号: | |

  

 

   

             2024怀化监狱减死字2

 

   罪犯谭忠往,男,1975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辰溪县人,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服装市场附近。现押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29日作出(2021)湘12刑初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谭忠往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连带民赔17760元。被告人谭忠往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25日作出(2021)湘刑终35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间自2022年6月10日起至2024年6月9日止,2022年6月21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从严情节;暴力犯罪被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谭忠往,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截止2024年04月获表扬3次,并余518分。

考核期内扣分情况:该犯期内9个月因未完成劳动任务共计扣劳动改造38分;无监管或教育改造方面扣分。

财产性判项:连带民赔17760元,未履行。期内月均消费:197.25元,期末账户余额:3841.47元。

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谭忠往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怀化监狱

                                          2024628

 

附:罪犯谭忠往卷宗材料共11册。

 


 
责任编辑:审监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