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年怀化监狱减(无)字第43号
罪犯滕术平,男,1954年8月11日出生,土家族,小学文化,湖南省凤凰县人,住湖南省凤凰县民族园小区A2-2-301。现押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14日作出(2016)湘31刑初1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滕术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物质损失人民币111730.67元。被告人滕术平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6年9月18日作出(2016)湘刑终36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核准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州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31刑初12号以被告人滕术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自2016年10月18日起至2018年10月17日止。2016年11月17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3月11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湘刑更157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9年3月13日送达。
从严情形:故意杀人罪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从严。
从宽情形:老年犯。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滕术平本次减刑考核期内,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截止2024年1月表扬8次,物质奖励2次,并余539.4分。
死缓考验期内严重违规情况:2017年4月袭警扣900分并处禁闭一次。
本次减刑考核期内扣分情况:2018年11月不能背诵行为规范扣20分,2019年度6月7月11月欠产各扣10分累计扣30分,2021年3月争执扣30分,2021年4月诬告他人扣100分,2021年11月卫生差扣20分,2021年4月欠产扣10分,2022年8月自伤自残扣100分,2022年12月争执推拉扣2分,2023年2月过二道门未脱帽扣2分,2023年7月监管改造直扣1分,2023年9月内务差扣1分。
年度考核情况:罪犯滕术平2022年度,2023年度均评定为不合格,但呈报前六个月考核分均在100分以上且无严重违规。
严重违规会议讨论情况:2024年5月13日召开监区长办公会集体评议。罪犯滕术平自入监以来共有严重违规3次,依据《湖南省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若干问题的操作指南(试行)》湘高法〔2024〕10号文件第9条规定延长起始时间或者间隔时间,按照就高不就低、不重复计算的原则办理。其中死缓减无期考核期内一条2017年4月袭警扣900分并处禁闭一次,需延长间隔期一年。经会议研究确认罪犯滕术平起始时间或者间隔时间符合条件。鉴于该犯系老年犯,年龄近70岁,虽其在现实改造中有违规违纪行为。但近三年来只有一次严重违规行为,从有利于罪犯改造的角度出发在希望中改造,集体同意对其提请减刑。
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死缓减无期考核期内2017年4月袭警扣900分并处禁闭一次,需延长间隔期一年。但已按规定顺延考核期一年,且该犯2023年1月至2024年1月无严重违规,截止2024年1月该犯无期徒刑已执行4年10个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滕术平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