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年怀化监狱减死字第 1 号
罪犯吴海燕,男,1981年10月5日出生,苗族,大学文化,湖南省凤凰县人,住湖南省凤凰县沱江镇红旗社区沃福花园A栋405房。现押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10日作出(2021)湘31刑初1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吴海燕犯强奸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吴海燕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4月19日作出(2022)湘刑终6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死缓考验期自2022年5月24日起至2024年5月23日止,2022年6月23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系强奸罪被判处十年以上刑罚罪犯。
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吴海燕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基本能完成劳动任务,且在死缓考验期间无故意犯罪。截止2024年4月表扬4次,并余86分。
扣分情况:2022年10月在队列中双手怀抱扣2分,劳动扣分5分;2024年4月未能背诵38条扣1分。
财产性判项:无。
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海燕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 6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