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颜庆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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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三庭  发布时间:2024-10-10 16:12:23 打印 字号: | |

      

        2024年怀化监狱减(无)字第44

 

罪犯颜庆,男,1980925日出生,苗族,初中文化,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住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板栗树江溪7组。现押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1224日作出(2020)12刑初第3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颜庆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颜庆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513日作出(2021)湘刑终16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175日起,2021728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颜庆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241月获表扬5次,物质奖励2次,余215分。

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无重大违规情形,截止20241月该犯无期徒刑已执行26个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颜庆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628

 


 
责任编辑:审监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