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杨帮福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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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三庭  发布时间:2024-10-10 16:12:50 打印 字号: | |

  

 

   

             2024怀化监狱减无字51

 

    罪犯杨帮福,男,2000年1月5日出生,侗族,初中文化,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住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县溪镇多星村九组16号。现押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6日作出(2020)湘12刑初2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帮福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刑期自2021年1月14日起,2021年1月26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从宽情节:无。从严情节: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202438,该犯书写了认罪悔罪书:从思想上认识到所犯罪对社会和家人的危害性,深感悔恨,将通过良好表现争取早日新生,回报社会,做一名遵纪守法的公民。

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根据罪犯的计分考核台帐证明,该犯自20213月以来于2021年9月5日因在队列中行为散漫扣10分;2022年4月19日打架被扣20分并处严管,10月11日争执推拉扣5分;2023年2月3日在车间大喊大叫扣1分

(三)认真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根据罪犯的计分考核台帐证明,该犯自20213月以来2021年3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扣10分;2022年4月未完成劳动定额扣5分。期内因完成劳动,获得劳动报酬3820元。

考核情况。截止2024131日,获表扬5次,物质奖励1次,219分,本次减刑考核周期截止2024131日间隔210个月。

上述事实,有罪犯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罪犯消费记录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相关规定对罪犯杨帮福多次违规并受到严管教育处理的违规情况,已延长该犯间隔期三个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帮福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怀化监狱

                                          2024628

 

附:罪犯杨帮福卷宗材料共11册。

 


 
责任编辑:审监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