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张京伟减刑一案
分享到:
作者:审监三庭  发布时间:2024-10-10 16:13:18 打印 字号: | |

 

              2024年怀化监狱减字第47

  罪犯张京伟,男,1973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陕西省岐山县人,住湖南省绥宁县长铺镇长河巷4号农机局家属楼1栋1单元4楼7号。现押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3日作出(2017)湘05刑初1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京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张京伟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26946元。被告人张京伟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19日作出(2017)湘刑终34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刑期自2017年11月16日起,2017年12月14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4月29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湘刑更317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系长期住院病犯。

从严情形:该犯系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罪犯张京伟在本次考核周期内,因患有双相情感障碍,目前为伴有精神病性症状的躁狂发作症长期住院治疗,未能参加正常的劳动,但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截止2024年1月表扬7次,并余110分。奖惩情况:本次考核周期内无扣分,但该犯在死缓考验期内有重大违规扣教育改造分300分并给予警告处理;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月均消费:206.84云。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京伟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怀化监狱

                                 二〇二二十八

附:罪犯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审监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