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年怀化监狱减无字第39号
罪犯张祖杰,男,1957年6月22日出生,苗族,小学文化,湖南省沅陵县人,住湖南省沅陵县筲箕湾镇双炉村林家组。现押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0日作出(2020)湘12刑初4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祖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肖竹英丧葬费38782元,已付30000元,尚欠8782元。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刑期自2020年12月30日起,2021年3月5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系老犯。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张祖杰自2021年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24年1月共获得表扬5次,并余280分。奖惩情况:2021年11月晚值班睡觉扣10分,累计1次未完成劳动任务扣20分。财产性判项:原判民赔尚欠8782元,2021年6月30日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1)湘12执53号裁定上显示已履行民赔5998元,月均消费332元,卡内余额(A+B)291.3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仅有2次情节较为轻微的扣分,表现较好。原判民赔尚欠8782元,有执行裁定显示已履行5998元。截止2024年1月该犯无期徒刑已执行2年10个月,应认定为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祖杰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怀化监狱
2024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