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周友友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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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三庭  发布时间:2024-10-10 16:14:11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怀化监狱减()字第35

  罪犯周友友,男,19857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中方县人,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湖天一色东苑路。现押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515日作出(2018)12刑初2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周友友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周友友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922日作出湘刑终6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01026日起,2021924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周友友自,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截止20241月表扬4次,并余567分。

扣分情况20232月因未能背诵行为规范扣监管改造分1分;期内9个月因未完成劳动任务被扣劳动改造分共计31分。

财产性判项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执行,执行中扣划周友友个人资金3897.420221228作出(2022)湘12225号执行裁定,终结执行该犯期内月均消费363.82元。

上述事实,有生效裁判文书、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统计台账、罪犯考核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消费记录、法院执行裁定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罪犯周友友交付执行已满两年,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无严重违规可以认定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友友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怀化监狱

2024628

 


 
责任编辑:审监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