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雁北监狱减(无)第46号
罪犯吴方兵,男,1985年12月5日出生,苗族,小学文化,湖南省花垣县人,住湖南省花垣县猫儿乡排儿村六组。现押湖南省雁北监狱服刑。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5月17日被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6年1月16日减刑释放。因犯强奸罪于2016年11月21日被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8年1月9日刑满释放。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28日作出(2019)湘31刑初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一、被告人吴方兵犯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某、姚某某、王某某的诉讼请求。被告人吴方兵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28日作出(2019)湘刑终24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9年6月19日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因发现漏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押回重审。2020年11月23日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浙06刑初5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吴方兵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与原犯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吴方兵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本考核周期内有三次违规:2021年5月4日,罪犯吴方兵未佩戴胸卡扣20分;2022年4月29日罪犯吴方兵打陈立扣5分;2023年3月28日罪犯吴方兵占用公私财物被特警队民警查扣2分;无重大违规行为。截止2023年11月表扬6次,并余411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该犯因漏罪于2020年11月23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合并原犯强奸罪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根据湘高法(2024)10号文件第29条之规定: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因漏罪被数罪并罚的,自漏罪判决确定之日起,减刑起始时间重新计算,原获得的考核积分和表扬数清零。漏罪系罪犯主动交待,或者已经交待但未被认定的,原获得的考核积分和表扬数可以保留。该犯2020年11月23日因漏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合并原犯强奸罪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之日起至本次分监区2024年1月8日提请时已执行3年1个月,符合起始时间规定。本案于2024年4月3日至4月10日在监狱公示时未收到异议。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方兵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8月06日
附:罪犯吴方兵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