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长沙监狱减(无)第3号
罪犯SEN LUO,中文名罗森,男,1984年7月11日出生于中国天津市,汉族,大学文化,美国籍人,住美国450 Edwards PL GlENDALE CA,现押湖南省长沙监狱服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8日作出(2019)湘10刑初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SEN LUO,中文名罗森犯走私武器、弹药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万元,追缴犯罪所得二十三万一千五百三十二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29日作出(2021)湘刑终17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1年11月4日起,2021年11月23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SEN LUO,中文名罗森,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经查。该犯于2023年5月11日,该犯在车间劳动现场讲小话扣1分。没收个人财产十万、追缴犯罪所得二十三万一千五百三十二元,已全部缴清。截止2024年02月表扬4次,并余603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SEN LUO,中文名罗森由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9月13日
附:罪犯SEN LUO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