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年郴州监狱减(死)字第11号
罪犯安腾飞,男,1985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内蒙古自治区镶黄旗人。现在湖南省郴州监狱服刑。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23日作出(2020)湘03刑初1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安腾飞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终结执行)。被告人安腾飞及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4日作出(2021)湘刑终261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缓考验期从2022年4月26日起至2024年4月25日止。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9月27日作出(2023)湘03执460号执行裁定,终结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23日作出(2020)湘03刑初10号刑事判决书中对被执行人安腾飞及同案被告人符炼涉财产部分的执行。2022年8月17日交付执行。
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死刑缓期执行期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从事箱包制作机手岗位劳作,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截止2024年4月,累计考核分折表扬三次余448分。上述事实,有罪犯悔罪书、考核奖惩统计台账、奖惩审批表、减刑评议书及年度鉴定表和看守所交接证明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安腾飞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4年7月31日
附:罪犯安腾飞卷宗材料共1卷2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