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年郴州监狱减(死)字第16号
罪犯陈强,男,1986年1月1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邵阳市人。现在湖南省郴州监狱服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8日作出(2021)湘01刑初7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法定期间无上诉。抗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4月6日作出(2022)湘刑核85026399号刑事裁定,核准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湘01刑初76号以被告人陈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判决,2022年7月28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湘01执656号执行裁定,终结对陈强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自2022年4月24日起至2024年4月23日止。2022年5月17日交付执行。
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死刑缓期执行期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从事箱包制作劳作,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奖惩情况:无。截止2024年4月,累计考核分折表扬四次余183分。上述事实,有罪犯悔罪书、考核奖惩统计台账、奖惩审批表、减刑评议书及年度鉴定表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强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4年7月31日
附:罪犯陈强卷宗材料共1卷2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