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何斌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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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10-10 16:37:08 打印 字号: | |

2024年郴州监狱减(死)字第12号

罪犯何斌,男,1980年3月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现在湖南省郴州监狱服刑。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8日作出(2020)湘10刑初5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何斌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及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22日作出(2021)湘刑终11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缓考验期从2022年4月7日起至2024年4月6日止。2022年5月17日交付执行。

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死刑缓期执行期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从事手工劳作,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2023年9月14日生活物品不按规定摆放扣1分。截止2024年1月,累计考核分折表扬二次余112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及罪犯年度鉴定表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何斌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4年7月31日

  

 

附:罪犯何斌卷宗材料共1卷2册


 
责任编辑:审监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