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年郴州监狱减(无)字第39号
罪犯黄锋,男,1984年4月2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郴州市人,现在湖南省郴州监狱服刑。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5日作出(2012)郴刑一初字第8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黄锋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限制减刑。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3日作出(2013)湘高法刑一终字第9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3年8月8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执行期间,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4日作出(2015)湘高法刑执字第863号刑事裁定,将罪犯黄锋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22年7月11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湘刑更246号刑事裁定,认为原审判项错误(未判处财产附加刑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予立案减刑,要求补正材料后再行呈报审理,同年6月29日撤回减刑案卷。2022年9月16日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郴刑一初字第80号刑事裁定书,补正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项。取得补正裁定后第三次呈报,省高院因该犯财产刑判项执行情况说明不符合要求不予立案, 11月4日再次退回。2024年4月23日,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湘10执241号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对被执行人黄锋个人全部财产执行一案,按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考试成绩优秀;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从事箱包加工机手岗位劳作,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但在服刑改造初期,遵规守纪方面表现一般。2018年7月16日,持械殴打同犯许俊伟,扣减教育改造200分,严管一个月。因各种原因减刑一直受挫,导致情绪波动较大,一度出现不安心改造的现象,后经民警耐心教育,转化明显。获2020、2021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21年度全省监狱省级改造积极分子。截止2024年4月表扬二十一次,并余117.5分。上述事实,有罪犯悔罪书、考核奖惩统计台账、奖惩审批表、减刑评议书及年度鉴定表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锋由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4年7月31日
附:罪犯黄锋卷宗材料共1卷2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