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年郴州监狱减(死)字第15号
罪犯黄抚雄,男,1989年1月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祁东县人。现在湖南省郴州监狱服刑。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25日作出(2018)湘04刑初3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黄抚雄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全部财产。被告人黄抚雄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29日作出(2019)湘刑终392号刑事判决,维持对上诉人黄抚雄的判决,对上诉人黄抚雄的死刑判决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审核;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于2021年3月12日作出(2020)最高法刑核94826317号刑事裁定,不核准被告人黄抚雄死刑的刑事判决,发回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1日作出(2021)湘刑终306号刑事判决,认定上诉人黄抚雄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死缓考验期从2022年5月1日起至2024年4月30日止。2022年9月9日交付执行。
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死刑缓期执行期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从事橡胶制品检测劳作,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截止2024年4月,累计考核分折表扬三次余463.4分。上述事实,有罪犯悔罪书、考核奖惩统计台账、奖惩审批表、减刑评议书及年度鉴定表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抚雄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4年7月31日
附:罪犯黄抚雄卷宗材料共1卷2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