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年郴州监狱减(死)字第22号
罪犯雷路华,男,1982年6月1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嘉禾县人。现在湖南省郴州监狱服刑。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3日作出(2019)湘1024刑初11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雷路华犯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雷路华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16日作出(2020)湘10刑终14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2020年5月26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罪犯雷路华因余罪漏罪而提回重审,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20日作出(2021)粤18刑初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雷路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抢劫罪、故意杀人罪的刑罚与前罪即因犯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的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未执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1日作出(2021)粤刑终141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缓考验期自2022年4月2日起至2024年4月1日止。
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死刑缓期执行期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从事橡胶制品检测劳作,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截止2024年4月,累计考核分折表扬三次余40.1分。上述事实,有罪犯悔罪书、考核奖惩统计台账、奖惩审批表、减刑评议书及年度鉴定表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雷路华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4年7月31日
附:罪犯雷路华卷宗材料共1卷2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