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年郴州监狱减(死)字第21号
罪犯李园,男,1960年11月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现在湖南省郴州监狱服刑。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 18日作出(2021)湘10刑初4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园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被告人李园限制减刑;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丧葬费41178元。被告人李园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4月25日作出(2022)湘刑终110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缓考验期:自2022年5月30日起至2024年5月29日止。2022年6月29日交付执行。
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死刑缓期执行期满,符合减刑条件,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从事箱包加工劳作,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截止2024年5月,累计考核分折表扬四次余135.6分。上述事实,有考核奖惩统计台账、奖惩审批表、减刑评议书及年度鉴定表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园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4年7月31日
附:罪犯李园卷宗材料共1卷2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