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年郴州监狱减(死)字第10号
罪犯李国富,男,1977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兴县人。现在湖南省郴州监狱服刑。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8日作出(2020)湘10刑初3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国富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李国富及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22日作出(2021)湘刑终117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缓考验期从2022年3月30日起至2024年3月29日止。2022年5月17日交付执行。
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死刑缓期执行期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从事箱包制作机手岗位劳作,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截止2024年3月,累计考核分折表扬四次余44.4分。上述事实,有罪犯悔罪书、考核奖惩统计台账、奖惩审批表、减刑评议书及年度鉴定表和看守所交接证明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国富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4年7月31日
附:罪犯李国富卷宗材料共1卷2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