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吕喜田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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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10-10 16:41:52 打印 字号: | |

               2024年郴州监狱减(无)字第32号

罪犯吕喜田,男,1987年1月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邵阳县人。现在湖南省郴州监狱服刑。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10日作出(2017)湘02刑初14号刑事裁定,认定被告人吕喜田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本次执行50000元,已终结本次执行)。被告人吕喜田及同案被告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3日作出(2018)湘刑终422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0年9月23日交付执行。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从事机手劳作,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2021年5月31日不符合卫生检查要求扣15分;2021年12月30日争执推拉扣20分;2023年12月15日违反队列规定扣2分;截止2024年1月,累计考核分折表扬七次余407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及罪犯年度鉴定表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属于减刑特定从严对象,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吕喜田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4年7月31日

 

附:罪犯吕喜田卷宗材料共1卷2册。

 

 


 
责任编辑:审监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