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年郴州监狱减(无)字第40号
罪犯齐宇,男,1993年5月1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兴县人。现在湖南省郴州监狱服刑。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7日作出(2020)湘10刑初2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齐宇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民事赔偿38782元(已执行360000元,并取得谅解协议)。被告人齐宇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8日作出(2020)湘刑终318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人齐宇部分上诉,维持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10刑初2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一项对齐宇定罪部分的判决;撤销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10刑初2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一项对上诉人齐宇量刑部分的判决;上诉人齐宇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21年1月28日交付执行。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从事制衣劳作,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该犯属于特定从严对象。截止2024年1月,累计考核分折表扬六次,余549述事实,有罪犯悔罪书、考核奖惩统计台账、奖惩审批表、减刑评议书及年度鉴定表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齐宇无期徒刑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十年。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4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