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杨冬莲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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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10-10 16:51:23 打印 字号: | |

      

2024年女子监狱减(死)字第9号

罪犯杨冬莲,女,1968年11月8日出生,苗族,小学文化,湖南省泸溪县人,住湖南省泸溪县。现押湖南省女子监狱服刑。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8日作出(2021)湘31刑初2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冬莲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4月11日作出(2022)湘刑终6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4月11日作出(2022)湘刑核15558900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间自2022年5月24日起至2024年5月23日止,2022年6月23日交付执行。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杨冬莲,在五监区二分监区从事手工。自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系病犯。截止2024年03月共获表扬2次,物质奖励1次,并余470.3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冬莲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O二四年八月十三日

 

 

 

 

 

 

 

 

 

 

 

 

附:罪犯杨冬莲卷宗材料共壹卷壹册


 
责任编辑:审监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