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汪小君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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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10-10 16:58:50 打印 字号: | |


2024年娄底监狱减(死)字第14号   

 

罪犯汪小君,男,1970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祁阳县人,住湖南省祁东县洪桥街道东方大厦。现押湖南省娄底监狱服刑。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4日作出(2019)湘04刑初6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汪小君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汪小君不服,提请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25日作出(2021)湘刑终14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死刑缓期执行期间自2021年5月21日起至2023年5月20日止,2024年4月29日交付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2024年5月22日投入娄底监狱八监区服刑改造,监狱函告祁东县看守所后,收到祁东县看守所的现实表现情况说明,证明该犯死缓考验期间无故意犯罪,监区启动该犯的减刑报请。上述事实,有祁东县看守所现实表现情况证明、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罪犯入监登记表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汪小君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8月6日 


 
责任编辑:审监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