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院网讯 白纸黑字的租赁合同将租金条款写得清清楚楚,原告与被告各自认为的租金数额却相差十万余元,到底该听谁的呢?来看看平江县人民法院近期审理的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
A公司与B公司签订租赁合同一份,租期五年,租金约定:“房屋面积6000平方米,单价每月7元/平方米;如B公司在合同签订之日支付100万元租金,后两年半租金每年6月30日支付,租金则按每年40万元收取,五年共计200万元租金”。合同签订后,B公司提前解除租赁合同,实际租期三年半。
现A公司将B公司诉至法院,要求B公司按租赁厂房面积乘以每月单价,即年租金504000元(6000平方米*7元*12月=504000元/年)的标准支付欠付租金。B公司辩称,已按合同约定40万元每年的标准支付全部租金,A公司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双方合同约定,按40万元每年收取租金需具备以下条件:1、合同签订之日付100万元;2、租满5年;3、后两年半租金在每年6月30日支付。由于B公司提前解除合同,租期不满5年,故上述条件未能同时成就,A公司按实际租赁面积和租赁时长计算租金并无不当。最终,法院判决支持A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B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民商事主体应结合上下文、交易习惯等综合判定合同条款的含义,慎重审查条款,探寻缔约真意,避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