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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幼儿园午休遭“虐待” 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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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许君龙、杨欣  发布时间:2024-10-18 08:29:49 打印 字号: | |

湖南法院网讯  上幼儿园是孩子人生第一次离开父母独立生活学习,面临诸多挑战。近期,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孩子在幼儿园午休疑遭老师“虐待”的案件。

2023年9月1日,原告王某某进入岳阳某幼儿园上学,入园后王某某不适应幼儿园生活,不能自主入睡。9月14日放学后,王某某的监护人发现其背部有多处淤青,且王某某第二天抗拒去幼儿园上学,经耐心安抚,王某某告知是幼儿园老师打的。王某某监护人立即向幼儿园核实情况,并查看事发当天监控视频,发现午休时老师为防止王某某乱跑,将王某某头部朝下放置在大腿上并用手肘压在其后背处。王某某父母随即报警,因双方对此事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本案原告王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被告岳阳某幼儿园作为教育机构应对原告在园期间承担教育机构责任,且属于过错推定责任。

本案中,监控视频显示,在陪伴幼儿午休过程中,被告岳阳某幼儿园老师采取将原告头部朝下放置在大腿上并用手肘压在其后背处,肘压时间较长且与原告背部淤青位置相符,法院可以认定原告背部淤青系幼师在午休时限制原告身体时造成;被告辩称系原告放学后自身玩要造成,并提交了原告2023年9月14日放学后在小区游乐场玩耍的视频资料,法院认为该证据不足以证明背部淤青系原告自身造成,对该答辩意见不予采信。幼师在陪伴原告午休过程中,采取强行限制原告身体活动并不能达到使原告入睡的目的,采取的措施不妥并造成原告背部淤青,被告岳阳某幼儿园对工作人员存在疏于管理的过错,应当对此次事故承担侵权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该幼儿园向王某某(监护人)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幼儿园作为教育机构,有责任保障孩子们的学习、生活安全,更有责任对教辅人员严格管理,筑起强有力的安全防线,确保孩子们在园内健康、快乐地学习和成长。


 

来源: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以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