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院网讯 邱奶奶今年90多岁了,膝下有4个孩子,三男一女,近几年大部分时间住在女儿家,主要由女儿贴身照料。9年前,儿子谭某向邱奶奶借款3万元,考虑到母子关系,在借款时邱奶奶未向谭某索要借条。
去年10月,邱奶奶自觉年事已高,生活困难,单靠养老金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于是向儿子谭某及儿媳郑某讨要借款。后经社区调解,邱奶奶的三个儿子就如何筹集分配邱奶奶的养老资金、如何轮流赡养邱奶奶等拟定家庭协议,协议载明:”母亲储蓄卡内金额4万元左右...谭某退3万元,于今日存入母亲储蓄卡内...”谭某同意该协议,并委托郑某在协议尾部签字确认。可协议签订后,谭某仍拒绝退款,邱奶奶无奈只得将儿子、儿媳诉至法院。
宁乡法院认为,赡养、扶助和保护父母是成年子女义不容辞的法定义务。本案中的邱奶奶年逾九旬,行动不便,正是处处需要子女悉心照料的时候,谭某作为邱奶奶的子女之一,在没有贴身照顾母亲时,理应在其他方面为母亲安享晚年提供方便。
宁乡市某居委会召集邱奶奶的三个儿子就如何筹集分配邱奶奶的养老资金,如何轮流赡养邱奶奶等拟定家庭协议,协议约定谭某应退还之前从母亲处获取的3万元,谭某对该协议无异议,且授权郑某在协议上签字确认,谭某应当在协议签订后积极履行付款义务。谭某逾期不履行,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且不符合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中的孝义之道,邱奶奶诉请谭某返还欠款3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院予以支持。
宁乡法院认为,《家庭协议》系三兄弟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协议自三人签字后立即产生法律约束力。协议第一条约定“...谭某退3万元...” 是谭某对母亲的单方承诺,单方承诺是一方自愿作出,对第三方有益的行为,承诺在作出意思表示时即产生法律效力,属于债的发生根据之一。邱奶奶作为该承诺的受益人,未签字并不影响承诺的效力,有权依据该协议向谭某主张权利。
综上,宁乡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谭某向原告邱奶奶返还欠款30000元。谭某、郑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长沙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敬老、爱老、助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依”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从法律而言,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从人情伦理而言,子女对父母有奉养尽孝的责任。子女除了给老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之余,对老人在情感上也应予以照顾,让老人充分感受到幸福感,能够安度晚年。近年来,宁乡法院积极推进家事审判,用心用情用力做好涉老审判工作,妥善审理涉老年人权益案件,通过审判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和孝道文化,为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