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院网讯 父亲意外离世,两姐妹主动放弃继承。母亲病世后,妹妹持遗嘱实际掌管母亲名下所有财产,姐姐还能否以遗嘱无效为由要求均分?近日,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继承纠纷案。
基本案情:陈某与王某婚后多年未孕,于1984年5月抱养陈甲,两年后夫妻自然生育女儿陈乙。陈某与王某一视同仁将两姐妹抚养长大,陈甲成家后长期在邵阳市生活与工作,陈乙成家后长期在株洲市生活与工作。2020年2月,陈某因意外事故离世,两姐妹均放弃继承父亲的遗产,由时年71岁的母亲王某一人继承。2022年11月,王某因病离世,两姐妹在亲属们的帮助下共同办理了丧葬事宜。2023年1月,陈乙持遗嘱将登记在她与王某名下的一套住宅和登记在王某名下的一间门面均变更登记为陈乙单独所有。陈甲认为遗嘱无效诉至法院,要求按法定继承均分遗产。
陈甲提出,其与陈乙是姐妹,她们的母亲王某早年瘫痪,一直由陈甲独自照顾。在王某离世后,陈乙隐瞒遗嘱内容,以“不争其他财产”为托词,从其手上将王某遗留下的一块玉和二十枚古铜钱骗走,后陈乙又持打印版遗嘱将王某名下的不动产转移至陈乙名下。陈甲认为,王某不识字,该遗嘱为打印件,应当无效,对王某的不动产和银行存款应按法定继承处理。
陈乙辩称,王某于2020年9月订立遗嘱时,神志清楚,并签名捺手印,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有法律服务所出具的见证书予以证明,遗产的分配应当尊重王某的遗愿。玉和古铜钱是陈甲自愿给付。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审查打印遗嘱是否有效的关键,在于立遗嘱人对已打印好的遗嘱内容是否完全理解并确认,且见证人是否在场全程见证立遗嘱人确认遗嘱的过程。陈乙提交的遗嘱仅有立遗嘱人王某的签名及手印,没有见证人的信息及签名或盖章。陈乙提交的王某签名捺手印的照片,不能反映已清楚地告知了王某遗嘱内容,也不能证明见证人全程在场,不足以证明该份遗嘱出自于王某的真实意思表示,故该打印遗嘱不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应认定为无效。陈甲自出生即被陈某、王某夫妇抱养,长期以母(父)女关系共同居住生活,群众及基层组织均已认可该收养关系,且收养事实发生在收养法颁布之前,故陈甲与王某已形成事实上的收养关系,陈甲具有被继承人王某养子女的法律地位。
综上,法院认定陈甲与陈乙作为同一顺序继承人,均等继承王某名下不动产及银行存款。
一审宣判后,陈乙不服提起上诉,邵阳中院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养子女与亲生子女一样,对父母负有赡养义务,也同等享有继承的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遗嘱人以打印方式立的遗嘱,当事人对该遗嘱效力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但是遗产已经在民法典施行前处理完毕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本案中,遗嘱在民法典施行前订立,且遗产尚未在民法典施行前处理完毕,故应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即遗嘱人和见证人在打印遗嘱上每页签字,确保遗嘱人清晰知晓遗嘱内容。而该打印遗嘱缺乏相应形式要件,应认定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