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继承人遗书
湖南法院网讯 死亡抚恤金是否属于遗产?立下的遗嘱是否有效?又该如何进行分配?下面,我们一起来看凤凰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因死亡抚恤金引发的财产纠纷案件。
案情回归
被继承人吴某生前系凤凰县某乡镇退休干部,与原配妻子育有五个子女。原配妻子病故后,吴某与欧某于2010年5月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二人在县城租房居住,依靠吴某退休金生活,与吴某五子女鲜有来往。
2018年,吴某生病住院期间一直由欧某照料,五子女有四人未进行过探望。吴某于2018年6月病故,其原单位发放一次性死亡抚恤金143,352元。吴某去世前立下遗嘱,其名下一切私有资产、国家补发的全部工资、安埋费全归欧某继承。
为料理吴某后事,欧某共花费4万余元,五子女花费2,000元,其他丧葬费用37,753元从抚恤金中支付。丧事料理完毕后,抚恤金尚剩余105,599元,暂存于吴某原单位。
后欧某与吴某五子女就如何分配抚恤金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遂诉至法院。欧某认为,吴某生病住院期间均由其照料,吴某去世后其生活失去依靠,且吴某生前立下遗嘱“其所有资产全由欧某继承”,故抚恤金应全部归欧某所有。
争议焦点
一是抚恤金是否属于遗产范畴?二是本案抚恤金如何分配?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抚恤金是对死者家属的抚恤和补偿,是对死者近亲属精神上的慰藉与物质性的帮助,不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不属于遗产范畴,只能由死者近亲属享有,不能作为遗产继承。
本案中吴某所立遗嘱中虽载明由欧某继承所有财产,但抚恤金并不属于遗产范围,不能通过遗嘱的方式进行处理,故欧某以死者立有遗嘱为由请求独自享有抚恤金,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抚恤金虽不属于遗产,但可以参照继承的相关规定进行分配。原告欧某为吴某的配偶,五被告为吴某的子女,均系吴某的近亲属,应共同享有抚恤金。但由于欧某婚后一直与吴某共同生活,与吴某生前生活得更为紧密,并对吴某尽到了扶养义务。五被告系有赡养能力和赡养义务的子女,但在其父亲在世时鲜少与之联系,父亲去世后五被告也仅花费2,000元来料理丧事,未完全尽到子女的赡养义务。且在吴某去世后,欧某生活无其他经济来源,更需要得到帮助。
综上,法院认为欧某应多分配抚恤金为宜,故酌定剩余105,599元抚恤金由原告欧某分配75,599元,五被告每人分配6,000元。
欧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遗产包括被继承人名下独有的个人财产,被继承人与他人共有的财产,以及第三人代被继承人持有的财产。遗产不仅包括实体财产,还包括财产性权利。生活中,遗产的主要形式有自然人的工资、投资所得等收入、房屋等不动产、存款、基金、林木、牲畜、家禽、文物、图书资料、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以及其他合法财产。我国法律规定遗产继承的方式主要有四种,即遗嘱继承、遗赠、遗赠抚养协议及法定继承。
死亡抚恤金是对死者生前存在紧密关系的亲属的一种精神性抚慰与物质性帮助,并非属于死者的遗产,不能继承,也不能通过遗嘱的方式进行处分,而是由近亲属共有。目前我国法律尚未对死亡抚恤金的分配原则做出统一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一般参照民法典关于共有财产的分配原则进行,当事人要求对抚恤金进行分割在法律上属于对共有财产的析产,分配时应结合各近亲属与死者生前生活的紧密程度、共同生活起居以及对死者所尽的义务而定,更多地扶持无劳动能力或经济困难的人,充分实现其经济救助的功能。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九十九条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第一千零四十五条 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
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