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德山监狱减(无)第19号
罪犯刘永林,男,1987年8月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广东省汕尾市人,住广东省陆丰市破洋镇内洋村委会上坑村53号。现押湖南省德山监狱服刑。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12日作出(2017)湘31刑初3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永林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刘永林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12日作出(2018)湘刑终294号刑事判决,对上诉人刘永林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12月25日起,2019年12月3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刘永林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现从事鞋面加工车后方工种,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0年至2022年连续三年获全年安全无事故奖励分;2022年被评为生产技术能手;2021年二季度参加监狱组织的劳动竞赛获二等奖;2020年1月至2024年1月因自觉遵守互监组制度先后93次获奖励分;2020年3月至2024年1月因超额完成当月基本劳动定额任务先后50次获奖励分。考核截至2024年1月共获表扬9次,并余450分。该犯本次履行没收财产人民币4 1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假释)评议书、罪犯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三课”教育情况鉴定表、财产性判项缴款凭证、罪犯狱内账户明细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永林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8月12日
附:罪犯刘永林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