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德山监狱减(无)第25号
罪犯王业惠,男,1979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安乡县人,住湖南省安乡县焦圻镇安金村02039号。现押湖南省德山监狱服刑。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18日作出(2017)湘06刑初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业惠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王业惠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12日作出(2018)湘刑终2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刑期自2018年4月25日起,2018年5月9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9月8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湘刑更701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王业惠自2020年获得减刑后,表现不够稳定,2020年4月至2021年2月先后18次获自觉遵守互监组制度、超额完成月度劳动定额任务等奖励分后,放松自身改造,曾出现违规行为。2021年3月22日,该犯在生产现场劳动时间嚼食槟榔被特警队查处受到扣考核分的处罚。经教育,自2021年3月起,该犯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现从事鞋面加工花样机工种,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1年至2022年先后两年获全年安全无事故奖励分;2021年上半年参加监狱组织的队列会操比赛获二等奖;2021年二季度参加监狱组织的劳动竞赛获一等奖;2021年4月至2024年1月因自觉遵守互监组制度先后83次获奖励分;2021年3月至2024年1月因超额完成当月基本劳动定额任务先后36次获奖励分;2021年11月在担任监舍长期间所在监舍罪犯无违规扣分1次获奖励分。考核截至2024年1月共获表扬9次,并余186.5分。该犯原判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执行完毕。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假释)评议书、罪犯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三课”教育情况鉴定表、财产性判项缴款凭证、罪犯狱内账户明细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业惠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4年08月12日
附:罪犯王业惠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