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怀化监狱减无字第4号
罪犯陈英俊,男,1969年5月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广东省陆丰市人,住广东省陆丰市桥冲镇溪碧村村西一巷7-2号。2011年9月因吸毒被陆丰市公安局强制戒毒2年,2012年6月解除强制戒毒。现押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5日作出(2015)邵中刑一初第7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英俊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陈英俊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0日作出(2016)湘刑终41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裁定即为核准裁定)。刑期自2017年5月12日起,2017年8月16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10月21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湘刑更749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陈英俊,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截止2023年11月计表扬9次,并余321分。
扣分情况:2023年9月因与他人争执扣监管改造分2分;2019年、2020年有7个月未完成劳动任务被扣劳动改造分共计70分。
财产性判项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本次已缴纳10000元,期内月均消费334.72元。
上述事实,有生效裁判文书、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统计台账、罪犯考核审批表、缴款收据、消费记录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减刑间隔周期内无重大违规情况,对罪犯陈英俊在死缓考验期内2019年5月因在重点防火区域吸烟扣劳动改造300分并计警告处分的严重违规情形,根据湘高法〔2024〕10号文件《湖南省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若干问题的操作指南(试行)》中的第三条第9点、第10点之规定,已延长该犯减刑间隔期六个月;截至2023年11月该犯无期徒刑已执行四年一个月,综合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的改造情况,可以认定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英俊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怀化监狱
2024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