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陈英俊减刑一案
分享到:
作者:审监三庭  发布时间:2024-10-29 15:32:49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怀化监狱减字第4

罪犯陈英俊,男,19695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广东省陆丰市人,住广东省陆丰市桥冲镇溪碧村村西一巷7-2号。20119月因吸毒被陆丰市公安局强制戒毒2年,20126月解除强制戒毒。现押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85日作出(2015)邵中刑一初第7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英俊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陈英俊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410日作出(2016)湘刑终41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裁定即为核准裁定)。刑期自2017512日起,2017816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1021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湘刑更749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陈英俊,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截止202311表扬9次,并余321分。

扣分情况20239月因与他人争执扣监管改造分2分;2019年、2020年有7个月未完成劳动任务被扣劳动改造分共计70分。

财产性判项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本次已缴纳10000元,期内月均消费334.72元。

上述事实,有生效裁判文书、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统计台账、罪犯考核表、缴款收据、消费记录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减刑间隔周期内无重大违规情况,对罪犯陈英俊在死缓考验期内20195月因在重点防火区域吸烟扣劳动改造300分并计警告处分的严重违规情形,根据湘高法202410号文件《湖南省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若干问题的操作指南(试行)》中的第三条第9点、第10点之规定,已延长该犯减刑间隔期六个月;截至202311月该犯无期徒刑已执行四年一个月综合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的改造情况可以认定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英俊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怀化监狱

2024322


 
责任编辑:审监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