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 24年永州监狱减(无)字第5 5号
罪犯陈仁保,男,1967年1月1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道县人,小学文化,住湖南省道县白芒铺镇湾田村13组。现押湖南省永州监狱服刑。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30日作出(2016)湘
11刑初3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仁保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 1 9 4 6 . 5 元( 终结执行,扣划636.44元)。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8日作出(2016)湘刑核69897501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刑期自2016年11月18日起,2017年1月13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5月27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湘刑更316号刑事裁定减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陈仁保自2019年获得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24年02月累计表扬10次,并余
587分。该犯系特定从严对象,考核期内,监管改造扣分累计1次共2分,教育改造扣分累计6次共150分,劳动改造扣分累计22次共
140分。综合考虑以上因素,已延长考核期一年九个月。上述事
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仁保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4年6月14日
附:罪犯陈仁保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