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 24 年永州监狱减(死)字第4 9● 号
罪犯何爱精,男,1976年12月18日出生,瑶族,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初中肄业文化,住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兰溪瑶族乡带下村五组60号。现押湖南省永州监狱服刑。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12日作出(2021)湘
11刑初1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何爱精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40000元(已赔偿)。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 1年11月30日作出(
2021)湘刑核83447406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间自2022年3月1日起至2024年2月29日止,2022年3月2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
下:
罪犯何爱精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截止
2024年02月累计表扬1次,并余546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
定,建议对罪犯何爱精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4年6月14日
附:罪犯何爱精卷宗材料共1卷1● 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