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何爱精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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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三庭  发布时间:2024-10-29 15:41:25 打印 字号: | |

 

20 24 年永州监狱减(死)字第4 9              

 

罪犯何爱精,男,1976年12月18日出生,瑶族,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初中肄业文化,住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兰溪瑶族乡带下村五组60号。现押湖南省永州监狱服刑。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12日作出(2021)湘

11刑初1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何爱精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40000元(已赔偿)。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 11130日作出

2021)湘刑核83447406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间自2022年3月1日起至2024年2月29日止,2022年3月2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

 

下:

罪犯何爱精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截止

 

2024年02月累计表扬1次,并余546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


 

定,建议对罪犯何爱精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4年6月14日

 

 

 

 

 

 

 

 

 

 

 

 

 

 

 

 

 

 

 

附:罪犯何爱精卷宗材料共11           


 
责任编辑:审监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