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 24年永州监狱减(无)字第5 9号
罪犯蒋金云,男,1992年5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蔡市镇零东圩村53号。现押湖南省永州监狱服刑。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22日作出(2019)湘
11刑初2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蒋金云犯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蒋金云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24日作出(2019)湘刑终39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11月15日起,2019年11月20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蒋金云自2019年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24年02月累计表扬9次,并余244分。该犯系特定从严对象,监管改造扣分累计1次共2分,劳动改造扣分累计19次共97分。综合考虑以上因素,已延长考核期一年五个月。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
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蒋金云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4年6月14日
附:罪犯蒋金云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