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 24年永州监狱减(无)字第7 8号
罪犯蒋正伟,男,1977年1月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湖南省湘阴县人,住湖南省湘阴县文星镇云林茶楼后出租房。现押湖南省永州监狱服刑。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 0 1 5 年6 月1 8 日作出
(2014)岳中刑一初字第6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蒋正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80000元(截止本批次呈报减刑已缴纳2000元)。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4日作出(2015)湘高法刑三终字第16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12月13日起,2016年12月13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5月27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湘刑更317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蒋正伟在2019年获得减刑之后,放松自身改造,曾出现违规行为。2023年7月,因故意将钱汇入他犯生活卡消费被扣
20分。经教育,自2023年8月起,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该犯因病长期在监狱医院治疗。截止2024年02月累计表扬8次,并余236分。该犯系特定从严对象,考核期内,监管改造扣分累计
1次共20分。综合考虑以上因素,已延长考核期一年九个月。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蒋正伟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4年6月14日
附:罪犯蒋正伟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