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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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24年永州监狱减(无)字第7 7号
罪犯李节芳,男,195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 湖南省蓝山县人,住湖南省蓝山县毛俊镇鹊峰村三组。现押湖南省永州监狱服刑。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17日作出(2017)湘
11刑初4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节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李节芳均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22日作出(2020)湘刑终12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0年8月28日起,2020年9月21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节芳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该犯因病长期在监狱医院治疗。截止2024年02月累计表扬7次,并余
151分。该犯系特定从严对象,考核期内,劳动改造扣分累计2次共20分。综合考虑以上因素,已延长考核期五个月。上述事实, 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
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节芳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4年6月14日
附:罪犯李节芳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