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 24年永州监狱减(无)字第5 2号
罪犯李新文,男,1994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镇康县人,住云南省镇康县勐棒镇蒿子坝村14转角箐组。现押湖南省永州监狱服刑。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23日作出(2020)湘
11刑初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新文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截止本批次呈报减刑时已缴纳人民币151933.34元)。被告人李新文及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30日作出(2020)湘刑终25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
2020年12月17日起,2020年12月29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新文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截止2024年02月累计表扬7次,并余307分。该犯系特定从严对象,考核期内,监管改造扣分累计3次共4分, 劳动改造扣分累计2次共4分。综合考虑以上因素,已延长考核期二个月。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新文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4年6月14日
附:罪犯李新文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