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 24年永州监狱减(死)字第4 2号
罪犯廖建友,男,1974年7月8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文化,湖南省永兴县人,住湖南省永兴县湘阴渡街道办事处松柏村。现押湖南省永州监狱服刑。1997年6月9日,因犯盗窃罪、抢劫罪被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减刑后2015年12月9日刑满释放。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8日作出(2020) 湘10刑初5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廖建友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缴纳)。被告人廖建友及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22日作出(2021)湘刑终11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间自2022年3月30日起至2024年3月29日止,2022年5月17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
下:
罪犯廖建友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截止
2024年03月共获得表扬3次,并余558.8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廖建友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4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