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刘小龙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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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三庭  发布时间:2024-10-29 15:49:48 打印 字号: | |

20 24年永州监狱减(死)字第4 6

 

罪犯刘小龙,男,199112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耒阳市人,小学文化,住湖南省耒阳市马水镇洲陂村5组。现押湖南省永州监狱服刑。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11月21日作出(2020) 04刑初5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小龙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刘小龙不服, 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12月13日作出(2021) 湘刑终26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间自2022210日起至202429日止,202238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

 

下:

罪犯刘小龙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考核截

 

2024年02月累计表扬1次,并余692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小龙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4年6月14日


 
责任编辑:审监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