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 24年永州监狱减(无)字第6 8号
罪犯柳明来,男,198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上栗县人, 初中文化,住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金山镇小水村晏公坡35号。现押湖南省永州监狱服刑。2008年11月14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5年5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5日作出(2019)湘
03刑初1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柳明来犯贩卖、运输毒品罪, 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三十万元(截至本批次呈报减刑已缴纳3900元)。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刑期自2020年7月6日起,2020年8月27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柳明来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2年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截止2024年
02月累计获得8个表扬,并余620分。该犯系特定从严对象考核期内, 教育改造扣分累计2 次共8 0 分,劳动改造扣分累计1次共
10分。综合考虑以上因素,已延长考核期六个月。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
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柳明来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4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