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 24年永州监狱减(无)字第7 6号
罪犯罗新华,男,1953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衡东县人,住湖南省茶陵县平水镇峰仙村。现押湖南省永州监狱服刑。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26日作出(2015)株中法刑一初字第3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罗新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1948元(已赔偿)。被告人罗新华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2日作出(2016)湘刑终226号刑事判决,以上诉人罗新华犯故意杀人罪,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期自2016年8月22日起,2016年9月20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5月27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湘刑更318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罗新华在2019年获得减刑之后,放松自身改造,曾出现违规行为。2019年11月,因私藏便服被扣教育改造分100分,并严管教育。经教育,自2019年12月起,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该犯因病长期在监狱医院治疗。截止2024年02月累计表扬
10次,并余679分。该犯系特定从严对象,考核期内,监管改造扣
分累计1次共3分,教育改造扣分累计4次共220分,劳动改造扣分累计6次共60分。综合考虑以上因素,已延长考核期一年九个月。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新华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4年6月14日
附:罪犯罗新华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