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罗新华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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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三庭  发布时间:2024-10-29 15:51:02 打印 字号: | |

20 24年永州监狱减(无)字第7 6

 

罪犯罗新华,男,195331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衡东县人,住湖南省茶陵县平水镇峰仙村。现押湖南省永州监狱服刑。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226日作出(2015)株中法刑一初字第3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罗新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1948元(已赔偿)。被告人罗新华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822日作出(2016)湘刑终226号刑事判决,以上诉人罗新华犯故意杀人罪,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期自2016年8月22日起,2016年9月20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5月27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湘刑更318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罗新华在2019年获得减刑之后,放松自身改造,曾出现违规行为。201911月,因私藏便服被扣教育改造分100分,并严管教育。经教育,自201912月起,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该犯因病长期在监狱医院治疗。截止202402月累计表扬

10次,并余679分。该犯系特定从严对象,考核期内,监管改造扣


 

分累计1次共3分,教育改造扣分累计4次共220分,劳动改造扣分累计6次共60分。综合考虑以上因素,已延长考核期一年九个月。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新华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4年6月14日

 

 

 

 

 

 

 

 

 

 

 

 

 

 

 

附:罪犯罗新华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审监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