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莫伯桥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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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三庭  发布时间:2024-10-29 15:51:49 打印 字号: | |

20 24年永州监狱减(无)字第6 0

 

罪犯莫伯桥,男,198261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湖南省邵东县人,住湖南省邵东县仙槎桥镇水浒村67号。现押湖南省永州监狱服刑。2003年1119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211月1日,因犯强奸罪、非法拘禁罪被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6年

7月22日刑满释放。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31日作出(2019)湘

03刑初1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莫伯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0元

(终结执行)。被告人莫伯桥及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3日作出(2020)湘刑终11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0年10月22日起,2020年

11月27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莫伯桥自2020年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24年02月累计表扬7次,并余

273分。该犯系特定从严对象,考核期内,监管改造扣分累计2次共4分,劳动改造扣分累计3次共21分。综合考虑以上因素,已延


 

长考核期五个月。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莫伯桥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4年6月14日


 
责任编辑:审监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