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 24年永州监狱减(死)字第4 3号
罪犯汤曙,男,1985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瑶塘坡社区居委会。现押湖南省永州监狱服刑。2008年7月5日,因犯抢劫罪被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14年1月15日刑满释放。
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于201 9年12月25日作出(
2019)湘0611刑初14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汤曙犯寻衅滋事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判决宣告后因发现漏罪,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24日作出(2021)湘05刑初4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汤曙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合并原犯寻衅滋事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缴纳)。被告人汤曙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15日作出(2022)湘刑终3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间自2022年4月12日起至
2024年4月11日止,2022年6月28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
下:
罪犯汤曙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截止2024年
04月累计表扬3次,并余564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汤曙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4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