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唐林芝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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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三庭  发布时间:2024-10-29 15:52:51 打印 字号: | |

20 24年永州监狱减(无)字第6 6

 

罪犯唐林芝,男,19745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东安县人,住湖南省东安县端桥铺镇杨梓洞村12组。现押湖南省永州监狱服刑。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125日作出(2015)永中法刑一初第4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唐林芝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唐林芝及同案被告人不服, 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9日作出(2016)湘刑终201号刑事判决,以上诉人唐林芝犯贩卖毒品罪,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截止本批次呈报减刑已缴纳1818.46元)。刑期自2018年1月24日起,2018年2月27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10月30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湘刑更840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唐林芝在2020年获得减刑之后,放松自身改造,曾出现违规行为。20233月,因与他犯打架被扣监管改造分5分。经教育,自20234月起,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


 

任务。截止202402月累计表扬9次,并余412分。该犯系特定从严对象,考核期内,教育改造扣分累计1次共50分,监管改造扣分累计1次共5分,劳动改造扣分累计2次共20分。综合考虑以上因素,已延长考核期四个月。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唐林芝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4年6月14日

 

 

 

 

 

 

 

 

 

 

 

附:罪犯唐林芝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审监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