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 24年永州监狱减(死)字第4 7号
罪犯唐孝辉,男,197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临武县人,小学文化,住湖南省临武县金江镇温泉村4组。现押湖南省永州监狱服刑。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24日作出(2021)湘
10刑初4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唐孝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丧葬费人民币41178元(已赔偿)。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8日作出(2021) 湘刑核33186226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间自
2022年3月10日起至2024年3月9日止,2024年1月25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
下:
罪犯唐孝辉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上述事
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减刑评议书、临武县看守所和临武县人民检察出具的羁押期间表现情况证明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唐孝辉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
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4年6月14日
附:罪犯唐孝辉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