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 24年永州监狱减(死)字第5 0号
罪犯涂红孝,男,1972年7月1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初中文化,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邓家塘乡农具厂。现押湖南省永州监狱服刑。2020年7月14日,因犯抢夺罪被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2000元,2020年11月20日刑满释放。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16日作出(2021)湘
10刑初3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涂红孝犯抢劫罪,判处死刑, 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缴纳);对被告人涂红孝限制减刑。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16日作出(2021)湘刑核54185095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刑期自2022年1月13日起,2022年1月24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涂红孝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截止
2024年01月累计表扬4次,并余190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 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和《中
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涂红孝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4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