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王家洪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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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三庭  发布时间:2024-10-29 15:57:24 打印 字号: | |

20 24年永州监狱减(无)字第5 6

 

罪犯王家洪,男,198311日出生,瑶族,广西壮族自治区恭城瑶族自治县人,小学文化,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恭城瑶族自治县龙虎乡实乐村180号。现押湖南省永州监狱服刑。2000年10月24日被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2812日被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925日作出(2015)永中法刑一初字第2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家洪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8502.74元(未缴纳)。被告人王家洪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6日作出(2016)湘刑终43号刑事判决,以上诉人王家洪犯故意杀人罪,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合并原判滥伐林木罪的量刑,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缴纳)。刑期自2016年5月16日起,2016年8月18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1月29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湘刑更74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王家洪自2019年获得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1年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截止2024年02月累计表扬13次,并余446分。该犯系特定从严对象,考核期内,监管改造扣分累计2次共11分,教育改造扣分累计

3次共90分,劳动改造扣分累计5次共24分。综合考虑以上因素, 已延长考核期二年一个月。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家洪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4年6月14日

 

 

附:罪犯王家洪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审监三庭